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桂0924民初1340号
原告:广西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兴业县石南镇山川
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7086566113。
法定代表人:肖宗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海,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流市
翠园翡翠楼B座1102号。
被告:北流市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塘岸镇六和村。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NK6Y0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广西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流市盛业金属
制品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
21年8月3日依法由审判员周长新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黎彩担任记录
。原告广西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海,被告***到庭参
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书中不陈述案件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80000元给原告广西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中
被告***已支付50000元,剩余30000元由被告***于2021年8月8
日前支付完毕;
二、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保
险费5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合计6670元,原告广西兴佳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于2021年8月8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广西兴佳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原告广西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北流市盛业金属制品有
限公司、***承担本案责任;
四、被告***履行完本调解协议第一、二项义务后,双方就本案互不再
追究任何责任;
五、如被告***未按照本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双倍返还定
金10万元(已支付的5万元予以扣除)给原告广西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保险
费5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合计6670元。
上述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如果未在本调解书约定的时间
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约定的期间届满之日
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周长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秋莹
书 记 员 黎 彩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桂0924民初1340号
原告:
广西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北流市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
广西兴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
***;北流市盛业金属制品有限
公司;***、第三人
……
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7-
5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
不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开庭前调解的,不写开庭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自
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经本院委托……(写明受委托单位)主持调解,当
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分项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150.0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
金额。调解协议包含诉讼费
用负担的,则不写)。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
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
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判员周长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黎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