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奔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奔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5465号
原告: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奔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青岛市高新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冯锐,职务不详。
原告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奔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青岛中建伟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段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