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奔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奔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382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奔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冯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巍鑫,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瀚鑫,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梁海英,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奔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砖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99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4694.42元。该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通过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xxx号负1层至11层酒店及办公所有(具体为1、金沙滩xxx号酒店配套-x-x层。2、金沙滩xxx号xxx-xxxx.3、金沙滩xxx号xxxx-xxxx)、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南庄一路东侧、南庄三路南侧的土地(证号:市201313xxxx号、鲁(2019)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权第003xxxx号,面积51163平方米。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较小,不足以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1执38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卿

审判员 吴应元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