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奔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奔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9712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奔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高新区华贯路466号28号楼1单元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349183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奔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49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