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民初3878号
原告:恒山区**建筑材料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经营者:张德志。
被告:黑龙江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隋永敬,经理。
原告恒山区**建筑材料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恒山区**建筑材料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恒山区**建筑材料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宏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