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764号
申请人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市财政局办公楼1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67986285E。
法定代表人赵世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树森、赵乐,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国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凯旋城1-1-1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6256796X8。
法定代表人白国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白国义,男,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申请人白洋,男,汉族,1992年5月13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以上三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路路,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永红,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延安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国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国义、白洋、王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基本账户中存款人民币4248643.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已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国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国义、白洋、王永红、***名下财产在4248643.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贺 瑞
人民陪审员 李亚丽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