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11641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陕西国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国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