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11641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陕西国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国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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