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1民初2955号
原告:**,女,汉族住辛集市村人。
被告:辛集市吉特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所在地:辛集市商业城制衣区丽园街南侧。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辛集市室。
被告:辛集市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所在地:辛集市北区东华路西侧。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辛集市室。
原告**与被告辛集市吉特制衣有限公司、***、辛集市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