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04民初585号
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小区商住楼B区*排**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彝族,住弥勒市。
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周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