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民初1343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红姝,云南海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湖泉小区商住楼B区一排13号。
法定代表人:曾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俐俐,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井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茜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