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3422号
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湖泉小区商住楼B区一排13号。
法定代表人:曾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玲,系该公司客服部主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云南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红河卷烟厂内退职工,住弥勒市,现住弥勒市。
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饶云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