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3416号
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镇水碓村。
法定代表人:陈吉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昭然,云南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弥勒市。
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饶云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