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3419号
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街道办事处湖泉小区商住楼B区一排13号。
法定代表人:曾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昭然,系云南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现住弥勒市。
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严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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