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3420号
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湖泉小区商住楼B区一排13号。
法定代表人:曾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昭然,云南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弥勒市。
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吉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