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2907号
原告:呈***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呈贡乌龙街道松花社区机场公路边,注册号530121600120968。
经营者:黎明伟,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云南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同乐大道南润枫景二期8栋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25BEN4F。
法定代表人:陶小刚,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告:***。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呈***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云南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呈***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呈***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呈***建材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黄大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李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