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云03**民初111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29日生,小学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现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云南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25BEN4F。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生,中专文化,曲靖市沾益区人,云南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曲靖市沾益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生,初中文化,曲靖市沾益区人,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华林社区***居民小组
负责人:***,系小组长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华林社区***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下欠原告的工程款545000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云南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工程为沾益龙华街道华林社区***居民小组拆迁安置房,合同对工程量、价款、付款方式等做了详细明确约定。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该工程于2020年10月底全部施工完毕并交付给甲方(总发包方)使用。《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是原告与被告云南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但实际是被告***借用被告云南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原告签合同,实际承包人为***。原告施工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过大部分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找到两被告要求支付下欠的工程款。2021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就该工程进行进行结算,经***的项目经理***结算,尚未付清的工程款为806000元,原告与被告***在《***工地三标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结算后,被告***指定其下面的人多次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共计261000元,下欠545000元的工程款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但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个人借用、挂靠单位资质的,个人与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中三被告应对未付清原告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工程款金额属实,同意在2023年8月20日前支付,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华林社区***居民小组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我方同意其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告云南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工程款结算我方没有签章,我公司只收到一百万元左右的工程款。
被告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华林社区***居民小组辩称,我方只欠工程款491000元,被告***、云南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我方可以在该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款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于2023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545000元;
二、被告云南国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华林社区***居民小组在欠付工程款491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于2023年8月20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案件受理费4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312元,由被告***负担2313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