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贝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02民初1395号
原告:吉安市贝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曲濑镇大巷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6413672D。
法定代表人:肖基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莲,该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平,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恒荣丽景花苑1栋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N9MX7J。
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有斌,公司工程部负责人。
原告吉安市贝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均简称:吉安贝融公司)与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均简称:井冈山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安贝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莲、聂平,被告井冈山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有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安贝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吉安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561062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从2019年7月15日起以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从2019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追讨欠款产生的律师费用5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关于预拌混凝土的《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预拌混凝土,双方就货物品种、单价、供货方式、贷款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混凝土,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有2561062元货款未付。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若需方未按时支付货款,供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供货,并从货款拖欠之日起,每日按所欠款总额千分之一标准向需方收取滞纳金,直到全部货款付清为止。同时需方应当赔偿供方为追讨货款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而产生的律师费等。
被告井冈山建设公司辩称,我们公司没有和原告签订合同,项目是开发商承包的,合同上的公章不确定是不是我公司的公章,签约手续不完善,不同意支付货款和律师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企业信息、《吉安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送货对账单、混凝土调价通知、工作联系函、电子回单。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因承建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地块工程需要,被告井冈山建设公司到原告处购买混凝土。2018年10月15日,需方(被告)与供方(原告)签订《吉安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鑫昌现代商贸物流园2#地块第四条供方期限由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31日止第九条结算、付款方式及期限2、需方支付的货款必须汇入或者存入以下供方指定账户,如有变更或增加,以加盖供方公章的函件为准,否则汇入其他指定账户供方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收款单位吉安市贝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款账号36×××14中国建设银行吉安井开新区支行3、该账目垫资一百万元后,每月5号前核清上月供应货款和总方量,10号前付清上月货款,封顶后一个月内付清所有货款。第十条供需双方违约责任需方责任(3)若需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款时,供方有权暂停或终止砼供应,并从货款拖欠之日起,每日按所欠款总额千分之一向需方收取滞纳金,直到全部货款付清为止,若拖欠货款超过三十日,供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全部欠款及滞纳金……原告在合同的供方处加盖公章,被告井冈山建设公司在合同的需方处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承建的上述项目供应了相应的混凝土,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货款。2019年7月起,原告未再向被告承建的鑫昌现代商贸物流园项目供应混凝土。收货方工作人员张斌或毛谦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9日、2019年3月13日、2019年7月23日就之前的砼数量、单价、金额进行了核对,并在送货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期间,吉安市贝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鑫昌现代商贸物流园工地送达了混凝土调价通知单、工作联系函。2019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1000000元。截至2019年7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6106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承建的项目供应混凝土,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货款,应该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被告在原告供应混凝土后,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0元,未及时支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且原告自2019年7月起未再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双方的合同已实际终止,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吉安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并支付拖欠货款25610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合同不是其签订的,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购销合同第十条已就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每日应按所欠款总额千分之一向需方收取滞纳金,直到全部货款付清为止,该约定中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可以视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过高,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2019年7月23日最后一次对货款进行结算,被告应自2019年7月24日起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诉讼追讨欠款产生的律师费用56000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在已经支持原告较高利息的基础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吉安市贝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吉安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二、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吉安市贝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5610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吉安市贝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01元,由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曾秋兰
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
人民陪审员  李秀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便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