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安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2财保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安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西城办事处繁荣路117号院一中宿舍楼地下室187号。
法定代表人:齐登俊,总经理。
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恒荣丽景花苑)1幢7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新疆安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作出(2021)新0202财保258号民事裁定,对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建设管理局)应当向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中的106,761.6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新疆安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安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建设管理局)应当向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中的106,761.6元所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玉  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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