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九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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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3168号
原告:江西九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吉安大道**亿都家具博览城2-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99YL307。
法定代表人:周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恒荣丽景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N9MX7J。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江西九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九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9元,由原告江西九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阮继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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