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5563号
原告: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控规B9-2-1-5地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7903857XR。
法定代表人:潘国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公司员工。
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恒荣丽景花苑)**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N9MX7J。
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有斌,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为1776元,由原告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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