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县森鑫脚手架租赁部、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执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森鑫脚手架租赁部,住所地吉安县城富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1L71724383W。
经营者:文良玉,男,汉族,家住江西省新干县。
被执行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N9MX7J。
法定代表人:王军,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市玖隆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明珠玖隆栋**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697900916。
法定代表人:肖敏安,男,汉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县森鑫脚手架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吉安市玖隆置业有限公司、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赣082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2,351,015.1元及利息,维修、打包费6,230元,并承担受理费25,72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5,910元。被执行人吉安市玖隆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樟树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6日划拨了该分公司银行存款8,011元。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忠
审判员 周修文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建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