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瓦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执329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京路7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1236L。
法定代表人:祝鸿增,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瓦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邓家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M9D8C62。
法定代表人:刘凯钥,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瓦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冷明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