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5613号
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同和街道汉河路2号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烟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将诉讼请求减少为10000元,并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11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因无法采取保全措施退还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