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0359号
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京路7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123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22118。
法定代表人:于瑞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泰能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760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平度泰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重庆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1804758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芸,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泰能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8元,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后相应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