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宜园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8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772309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汉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123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宜园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岛宜园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736326.70元及**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已缴纳736326.7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64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9763.0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尚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