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8280号
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京路7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123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系公司职工。
被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通达路与高平路交叉路口东4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7976842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鼎信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0元,减半收取4880元,保全费3500元,共计8380元,由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