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7660号 原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被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汉和路2号市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123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虹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