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7660号
原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被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汉和路2号市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123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虹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