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市东平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4973号
原告: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九嶷大道与梧桐路东北1-25-1号。
法定代表人:潘尚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州市东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张家村滩头村组。
法定代表人:何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东平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由原告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丽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