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金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民初4475号 原告: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黎家坪镇木马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因被告湖南金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约支付了下欠工程款,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由被告湖南金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案件保全费2370元,原告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