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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金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1执保1279号 关于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1121财保8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37万元,并提供了明确的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前往中国农业银行祁阳支行***营业所,以37万元为限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金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248921.52元,因余额不足未能足额冻结。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2)湘1121财保84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2)湘1121财保841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