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2执保395号
湖***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市零陵区鑫源冶炼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零陵区鑫源冶炼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资金30000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以(2022)湘1102民初3788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零陵区鑫源冶炼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29.84元及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零陵区鑫源冶炼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保全事项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