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81民初3332号
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界和村窑湖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有权代为起诉、应诉,调查取证,提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参加开庭,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进行上诉,申请执行,代办执行手续。
被告:湖南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县长龙街道茶塘村八字墙组29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了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并告知相关后果,***逾期未按通知交纳,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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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何明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罗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