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26民初2242号
原告:湖南民勤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开发区青年东路迅力机电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林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00MA4LUK6MX5
委托代理人:邓曙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长龙街道差塘村八字墙组**附**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NNMLP7A;
法定代表人:邓小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敏,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韶山南路**办公楼v>
法定代表人:刘奇,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5911L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华,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民勤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民勤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民勤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霞
审 判 员 胡灵平
人民陪审员 林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胡金谋
书记员余希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