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5048号
原告:湖南民勤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东路迅力机电市场1栋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UK6MX5。
法定代表人:陈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龙,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长龙街道茶塘村八字墙组29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NMLP7A。
法定代表人:邓小龙。
被告: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5911L。
法定代表人:刘奇。
2021年11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民勤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176元,原告超过七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省民勤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梁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 萌
书 记 员 江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