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保光新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11841号
申请人:湖南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长龙街道茶塘村八字墙组29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NMLP7A。
法定代表人:邓小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保光新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裕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LPCW22R。
法定代表人:金柄勳,董事长。
湖南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保光新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保光新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1579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旭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保光新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157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