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335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紫竹六道**1敦煌大厦**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1328X0。
法定代表人:唐楚才。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暮云街道莲华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2615469R。
法定代表人:周大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527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722109.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位于长沙市房产,上述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支行6228××××8917账户余额8531.14元,该账户余额扣划后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案款8481.14元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同时,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向房产、银行、证券、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俊会
执行员 万 波
执行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鑫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