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恢9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2615469R),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周大琦。
被执行人:蔡玉龙,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天心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蔡玉龙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房屋(权证号码:202××××466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上述房屋,上述房屋经拍卖,买受人成文思于2021年10月28日以16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扣除房屋抵押债权和相关实现债权费用,共计发放490857.95元给申请执行人。由上述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9月2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2021年12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76306.5元,已执行标的金额为558499.23元(包括在首次执行中执行到位的67641.28元),尚有2117807.2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