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8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2615469R),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周大琦。
被执行人:蔡玉龙,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蔡玉龙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房屋(权证号码:202××××4665)。上述房屋经拍卖,买受人成文思于2021年10月28日以16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因办理拍卖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需先行解除抵押登记,现本院已按抵押债权登记金额予以提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注销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沙市天心区房屋(权证号码:202××××4665)设立的抵押权登记;
二、被执行人蔡玉龙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房屋(权证号码:202××××4665)归买受人成文思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成文思(身份证号码:430921198506××××)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