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37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周大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2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37406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756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4516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