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3139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大琦。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0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00000元,利息134250元(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的标准,从2019年12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6日止),执行费18742元,共计16529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529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军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