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3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2615469R),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周大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2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2日、3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9年10月31日,本院在审理期间向花垣县应急管理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在花垣县应急管理局的工程款3900000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10月30日止),现暂不能执行。2021年6月7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房产。2021年6月11日、29日,本院再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所属辖区基层组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4516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4516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刘华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 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