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3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谭岳鑫。

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暮云街道莲华安置区27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周大琦,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劳务款439953.6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307.4元(以439953.6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计算从2021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950元,执行费6499元,以上合计45071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07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执 行 员  贺正勇

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