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3140号之二
原告:***,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年,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暮云街道莲华安置区27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2615469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年、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年、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该案已于2019年12月20日驳回起诉,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应当依法解除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市雨花区长塘里小学、天心区暮云街道办事处、天心区农业农村局、湖南湘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5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年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室××(权证号码:×××96)的冻结;
三、解除对**年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权证号码:××)的冻结;
四、解除对***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权证号码:×××02)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贺玫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