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14395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进,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年,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暮云街道莲花安置区27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72615469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年、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年、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07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该案已于2019年12月20日驳回起诉,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应当依法解除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市雨花区长塘里小学、天心区暮云街道办事处、天心区农业农村局、湖南湘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07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年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室××(权证号码:×××96)的冻结;
三、解除对**年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权证号码:7××8)的冻结;
四、解除对***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权证号码:2××2)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告***名下位于新韶西路398号湘江雅颂居9栋2003(权证号码:2××6)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告湖南众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坪塘支行账号(8201××××8570)的冻结;
七、解除对被告**年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账号(7881××××3980)的冻结;
八、解除对被告***在交通银行长沙高新支行账号(6222××××0710)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贺玫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