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天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03民初4678号
原告: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729919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权、陈麟,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56202803X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918元,由原告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