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云台街市贸委办公综合楼3-2。

法定代表人:岳宏霞,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988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执行中,查询出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通江县,本院依法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经两次拍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流拍房屋抵偿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现因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921执1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施忠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