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砼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603执保45号
申请人: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729919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砼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北路477号德阳希望城商业中心E栋16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072984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砼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财保16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砼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德阳市旌阳区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为8806××××1872的存款账户450000元,实际冻结217932.63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财保16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晖
审判员*建
审判员罗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