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921执异41号
异议人(案外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5034B。
法定代表人:张朝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破产管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原案执行申请人: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7299191D。
法定代表人:陈松,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案执行申请人:沈自强,女,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刘生武,四川锦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案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云台街市经贸委办公室综合楼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54704471。
法定代表人:岳世和,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八二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及执行申请人沈自强与被执行人杨頲淼“借款合同纠纷”中,异议人(案外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溪公司)对上述两案在同一执行异议案件中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花溪公司称:花溪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并由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办理的(2021)川1921执1792号、(2020)川1921执1202号案件正在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宏霞公司开发的宏霞国际3号楼中的1栋负101号车库及3号楼2单元2-2808、2701、2903、2603、3003、2508号住房,但均未成交。因花溪公司是宏霞国际3号楼工程的总承包人,而项目建设单位宏霞公司下欠花溪公司工程款。2021年8月24日,花溪公司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21)渝0113民初185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宏霞公司向花溪公司支付工程款27464370元;花溪公司在宏霞公司欠付的工程款27464370元范围内对宏霞国际3号楼房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支付利息。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求将宏霞国际3号楼房产的执行案款在清偿花溪公司的工程款后,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二八二公司与被执行人宏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2日作出了(2016)川1921执85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宏霞公司开发的宏霞国际3号楼2单元2-2808、2-2701、2-2903、2-2603、2-3003、2-2508号住房,在拍卖中,经两次拍卖而流拍。2020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20)川1921执12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6套房屋作价1518739.20元抵偿被执行人宏霞公司欠付工程价款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其它相关费用;其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二八二公司时转移。2020年10月20日,本院向二八二公司送达了该裁定书。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武侯区委托执行的申请人沈自强与被执行人杨頲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了(2021)川1921执17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宏霞公司开发的宏霞国际3号楼中的1栋负101号车库,经司法拍卖而流拍,至今上述财产尚未处置。
2021年1月29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渝0113破申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外建永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花溪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5月11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担任花溪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异议人(案外人)花溪公司系原案被执行人宏霞公司开发的宏霞国际3号楼工程的总承包人。因宏霞公司下欠花溪公司工程款,2021年8月24日,花溪公司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21)渝0113民初185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宏霞公司向花溪公司支付工程款27464370元;花溪公司在宏霞公司欠付的工程款27464370元范围内对宏霞国际3号楼房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支付利息。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管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本院办理的(2021)川1921执1792号、(2020)川1921执1202号案件正在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宏霞公司开发的宏霞国际3号楼中的1栋负101号车库及3号楼2单元2-2808、2701、2903、2603、3003、2508号住房遂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花溪公司在同一执行异议申请书中对本院执行的两个执行案件同时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且漏列了另一原案被执行人杨頲淼,其异议申请书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折价或拍卖的建筑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工程款,并非享有优先处置建筑物的权利,因此,本院对案涉的宏霞国际3号楼中的1栋负101号车库及3号楼2单元2-2808、2701、2903、2603、3003、2508号住房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因3号楼2单元2-2808、2701、2903、2603、3003、2508号流拍,本院在2020年10月13日已裁定将上述住房以物抵债给原案执行申请人二八二公司,且原案执行申请人二八二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1日签收该裁定书,而异议人(案外人)花溪公司在2021年才以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处分上述财产在先,执行异议申请在后,故其执行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案涉的宏霞国际3号楼中的1栋负101号车库已流拍,本院尚未处分该财产,其执行行为并未妨碍异议人(案外人)花溪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潘 航
审 判 员 李 宁
审 判 员 高 浩 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丽 君
书 记 员 ?张清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