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执异4号

申请异议人(案外人):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7299191D。

法人代表人:陈松。

委托代理人:吴帮竹,男,生于1992年8月31日,汉族,住广汉市。

被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4月11日,汉族,住蓬溪县。

被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敬景强,男,生于1964年12月10日,汉族,住蓬溪县。

被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凌远付,男,生于1966年2月28日,汉族,住蓬溪县赤城镇屏风村5组20号,身份证号码:51092119660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凌远付、冯国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敬景强与被执行人凌远付民间借贷纠纷二案过程中,案外人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称,他公司承接的蓬溪县××大楼后山崩塌治理工程施工项目在2015年1月底全部完工,2017年7月14日已通过结算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现向蓬溪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296116元,甲方以该资金被冻结为由暂停支付工程款。凌远付在该工程施工期间仅作为他单位施工现场的临时管理人员,并不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对于凌远付工程前期的工地管理费已结算并支付,目前仅有6000元未支付。依据蓬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1民初1438号、2045号判决书,***、敬景强与凌远付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与申请异议人无关,本院依据(2018)川0921执93、156号执行裁定书对蓬溪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冻结应支付于异议人的工程款296116元于法无据,申请异议人认为原生效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撤销,并解除冻结。

申请执行人敬景强辩称,2014年3月19日下午,被执行人凌远付在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购得该工程需周转资金,向他借款10万元,2015年1月16号又向他借款10万元给该工程工人发工资,约定在一年内还清本息,至今仅偿还2.7万元,剩余借款未偿还。请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申请执行人***辩称,凌远付向他借款50万元,仅归还3.5万元,担保人冯国华工资账户扣划11.8万元,共计15.3万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蓬溪县××大楼后山崩塌治理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是凌远付,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被执行人凌远付辩称,他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属实;他受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口头聘请在蓬溪县××大楼后山崩塌治理工程中的施工员,尚有工资6000元未领取。他认为蓬溪法院出具的(2018)川0921执93、156号执行裁定书没有错,因为扣留的是他挂靠德阳公司应领的钱,他没有挂靠就扣留不了,并没有扣留德阳公司的钱。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敬景强、***与被执行人凌远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8日出具(2018)川0921执93、1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凌远付挂靠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等人民币40万元。同年2月28日,凌远付陈述他在城南管理局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大概有30余万元,已经审计完了的情况。

本院认为,(2018)川0921执93、156号执行裁定书系裁定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凌远付应领取的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并未冻结异议人的应收工程款,故其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赵海文

审判员  文国江

审判员  唐 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荔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