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11315号
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杜村镇寺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02635757。
法定代表人:董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潮,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黄岛区泊里镇王家岭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735166743。
法定代表人:宋玉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庭前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建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鹿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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